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在货币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以执行标的是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供养的家庭成员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可变价格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法律分析:房屋在抵押或出售前已经出租的...
更新时间:2023-03-17标签: 河南拍卖行租房价格拍卖行租房不予情形符合 全文阅读